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 15 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複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
商標異議流程
1、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A、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B、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C、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A、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B、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C、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碼;
D、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3、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A、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B、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影本。
5 、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