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配售股份提前出售面臨刑責
香港證監會今日發佈公告表示,投資者及仲介人如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可能會因非法賣空而遭到刑事檢控。
香港證監會在近期的調查中發現,市場對於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的做法存在一些誤解,遂發出有關警告。
一些曾將所認購的配售股份出售的承配人,似乎誤以為只要在交收日能以他們獲配發的配售股份就交易進行交收,即使他們在發出賣盤時並未持有股份,該項交易亦不會構成非法賣空。
另有一些個案,部分承配人錯誤地以為可依賴配售代理就他們將獲配發的股份數量而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確認,作為在完成日期可獲得相同數量的配售股份的保證,因而可以在配售完成前將配售股份出售。
一般來說,配售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而該等條件可能會亦可能不會達成。特別是,配售通常須待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及聯交所並無撤回該上市及批准後,方可作實。
因此,香港證監會認為,在配售完成前,配售股份仍附有若干條件。
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進行非法賣空,亦可能被香港證監會紀律處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非法賣空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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